貪污罪未遂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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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未遂的認定:
(1)行為人已着手實施貪污行為;
(2)行為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
(3)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實際控制權的原因,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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