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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70年以后怎么办

房产权70年以后怎么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二十二条有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的年限届满了,土地的使用者需要继续来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的前一年来申请续期的,除根据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了,应当予以批准”。言下之意,现在的买的房子到期以后,业主有优先的续约权的,只要业主还要,别人就不能要,业主不要,则别人才可以要的。

如何续期,目前来看有两种模式,一是房随地走,政府补偿,即政府行使权,到期后收回土地,并对地上建筑物按一定折旧给予补偿;二是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即按市场地价或一定折扣缴纳出让金,可以一次补交或每年收取。有偿续期是必然的。一方面,续期意味着重新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需向土地者缴纳使用费或土地租赁费;另一方面,国有土地出让是政府公共服务融资手段,土地价格仅包含了政府免费提供70年公共服务的贴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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