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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住宅出售已满两年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标签: 业主 小区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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