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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房變更承租人要什麼材料

使用權房變更承租人要什麼材料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房產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登出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過戶申請人為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義務的保證書。

沒有符合過戶條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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