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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試用期合理嗎

6個月試用期合理嗎

試用期6個月是否違法,需要結合勞動合同期限才能做出準確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標籤: 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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