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長職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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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長職權如下:
1、主持股東會會議,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對外代表公司;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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