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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方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标签: 抗辩权 行使 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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