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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屋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南京住屋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住屋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屋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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