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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刑事自诉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刑事自诉人的权力和义务如下:

一、刑事自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

2、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

二、刑事自诉人承担以下义务:

1、自诉权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2、自诉人有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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