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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医学观察条件证明

解除医学观察条件证明

解除医学观察条件证明:

姓名:XXX,

性别:X,

年龄:X,

疾病名称:XXX,

发病日期:X年X月X日,

诊断日期:X年X月X日,

报告单位:XXX,

学校名称专家意见:XXX,

结论:病人已治愈,可以入校就读。

年月日(盖章)签名:XXX。

密切接触者应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加强对居家观察对象的管理。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

标签: 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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