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6条的内容怎么解读 经验 关注:1.03W次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标签: 总则 民法 解读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zhizhiguan.com/jingyan/1j1j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