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被侵犯如何處理
-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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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被侵犯應當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賣房屋的、或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後通知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構成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侵犯。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賠償房屋差價損失,但承租人請求賠償剩餘租期租金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引用法規:《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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