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計稅依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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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計稅依據如下:
1、自建的房子。需求供給原土地申請運用、建房申請等費稅、修建公司的修建、修建材料和裝飾等的累計總和;採購的商品房。原開發公司售房、契稅單、裝飾等的累計總和。
2、採購的二手房。本來房主交易時的營業稅確定交納、個稅確定交納、契稅單、裝飾等的累計總和;拍賣的房子。原拍賣單、納稅單、裝飾等的累計總和;屬共有產業改變名字的房子。如因離婚改變名字的房子等按改變之前的來歷分類。
3、出租的房產,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對聯營的房產,在計徵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
4、共擔風險的房子,按房產餘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徵房產稅;對收取固定收入,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徵房產稅時應以房產餘值計算徵收,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5、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空調裝置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空調裝置;舊房安裝空調裝置,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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