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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福利待遇是怎樣確定的

工資福利待遇是怎樣確定的

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職工在受傷或被確診患職業病前,原用人單位按照職工正常出勤對待而發給的全部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正常出勤對待,說明不包括加班的情形,即原待遇的工資總額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應當以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扣除月加班加點工資的剩餘工資為準,如果尚未工作12個月的,以實際工作時間的月平均工資扣除月加班加點工資的剩餘工資為準。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標籤: 福利待遇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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