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用的特徵
-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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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用的特徵有:
1、徵用是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徵用必須依法批准;
3、徵用要向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
4、徵用具有強制性;
引用法規:《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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