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代班是不是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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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的同意而私自找人代班,應當認定為勞動者的曠工行為,對勞動者曠工情況,用人單位可按照相應的規定扣減其曠工時間的工資。
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並簽署了勞動合同後,合同同時約束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用人單位不得隨意違反合同的約定辭退勞動者,而勞動者也應依據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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