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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高院告知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法高院告知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程序如下:

(一)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包括人身自由罰

行政處罰執行時,短期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此類行政處罰執行主要有行政拘留.

(二)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包括行為罰(能力罰)

行政處罰執行時,限制或剝奪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責令從事違法行為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户停止生產、停止營業。

(三)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包括財產罰

行政處罰執行時,行政機關強制限制或者剝奪從事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一定的財產權益,主要形式有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產。

(四)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包括聲譽罰(也叫做申誡罰)

行政處罰執行時,行政機關通過某種形式使違法者的名譽、聲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貶損,以使其不再違法。主要形式有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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