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有哪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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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92條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拘傳的特徵有:
(1)拘傳的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已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序;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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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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