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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員工嗎

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員工嗎

用人單位已嚮應聘人員發放了《錄用通知書》的,那麼該《錄用通知書》應當視為要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若該《錄用通知書》已送達應聘人員應聘人員沒有拒絕,那麼要約生效,而且因為疫情防控不屬於不可抗力,故用人單位無法和應聘人員就取消錄用達成一致的話,無法取消;

若該《錄用通知書》未送達應聘人員,用人單位可以撤回,那麼要約沒有生效,即用人單位未錄用應聘人員。用人單位任意取消錄用通知書,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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