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期間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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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間的限制有: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標籤:
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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