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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標準

徵地補償標準

按照臨時佔用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農業人口的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佔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佔用耕地的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有關規定,臨時佔用耕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標籤: 徵地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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