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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與拘役如何數罪併罰

管制與拘役如何數罪併罰

數罪中有判處拘役和管制的,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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