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管制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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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有:
1、刑期不同。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2、處罰方式不同。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3、執行機關不同。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
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機關執行,改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執行。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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