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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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處理如下: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49條的規定: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
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關於協調人員,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50條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如果協商不成呢,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55的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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