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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基金會成立條件

個人基金會成立條件

根據《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88】18號,個人成立基金會需要以下條件:

1、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2、有人民幣十萬元(或者有與十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註冊基金;

3、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4、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基金會的目的是為全人類的明天服務,為了實現更美好的社會願想,基金會需要對自身進行思考,實現一種自身發展的創新。

基金會是公民社會發育的推進器。公民社會強調每個人的獨立行為能力。基金會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財富結構,不僅推動了在政府和企業部門之外的社會財富的聚集,而且通過基金會的公益運作將社會資源的支配權交給了公民的代表,將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願集中起來,將公民的權利迴歸到公民手上,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

標籤: 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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