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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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條件如下:
第一,適用簡易程序後在三個月的期限內不能結案的;
第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
第三,就是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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