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認定用人單位剋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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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
但是剋扣勞動者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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