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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建服從先建原則來源

後建服從先建原則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關係,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雙方按照下列原則協商處理,併為對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後開工的建設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

(二)同時開工的建設工程,後批准的建設工程服從先批准的建設工程。

依照前款規定,後開工或者後批准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設工程的安全防護要求;需要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設工程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後開工或者後批准的建設工程一方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的,建設工程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簽訂安全防護協議,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對方施工。

標籤: 後建 先建 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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