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審查適用何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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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下列程序:
1、對執行異議形式要件的審查。執行法院在接受執行異議後,首先要審查執行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2、對執行異議的實體審查。即對異議理由成立與否進行審查。
3、合議討論,報院長批准。執行異議不必經訴訟程序裁判,而將處理執行異議的權力授予執行機構。對執行異議的審查處理是執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項,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合議討論,並應報經院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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