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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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標籤:
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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