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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2條第二款怎麼理解

合同法52條第二款怎麼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第二款中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有不同的解釋。主要特點是惡意取得無效。主要有兩種觀點: 其一,絕對無效。理由是:我國現行合同法上的合同無效制度,是針對嚴重牴觸、違反合同制度目的的合同而設立的制度,第52條規定的無效合同都是法律堅決不許存在的。這與外國的一些立法例承認有相對無效的合同有區別。 其二,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主要理由是:《合同法》第52條第2項中的“損害第三人利益”應當區分為損害特定的第三人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果損害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實質上損害的

標籤: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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