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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

擔保法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

擔保法解釋第94條第二款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標籤: 十四條 擔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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