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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问题的分析

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问题的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两种途径一是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强制拆除,不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的限制。二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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