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知馆 >

经验

> 关于建筑工程公司税务方面的问题

关于建筑工程公司税务方面的问题

关于建筑工程公司税务方面的问题

应该分别核算。按规定增值税和缴纳营业税。即:3000万缴纳营业税,6000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签: 建筑工程 税务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zhizhiguan.com/jingyan/1oemk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