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别行政区不具有的权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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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简称特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
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具体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具有外交权和国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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