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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八十二条是什么罪名

刑事第八十二条是什么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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