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知馆 >

经验

>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 十四条 担保法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zhizhiguan.com/jingyan/pkq7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