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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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適應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民法典》物權篇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為“土地經營權”。一方面,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即經營權人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抵押;另一方面,依照地役權之依附性,土地經營權抵押並在之後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但是,地役權具有從屬性,不能單獨設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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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合同和供役地人簽署。地役權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收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法律依據】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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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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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兩者權利性質不同。相鄰權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確定,是所有權的延伸。地役權則是依當事人之間的設立地役權合同而發生,屬他物權範疇。2、兩者適用的範圍不同。相鄰權適用的範圍既包括土地毗鄰關係,又包括建築物毗鄰,及建築物內部區域的毗鄰關係。地役權只適用於土地之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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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問題由高頓CPA研究院主任、上財商學院EDP特聘講師、《CPA四維考霸》主編鬱剛老師為您解答: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物權法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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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是絕對權。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於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它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負有不妨害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義務。【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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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據如下:1、《物權法》第164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2、《物權法》第165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3、《物權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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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適應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民法典》物權篇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為“土地經營權”。一方面,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即經營權人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抵押;另一方面,依照地役權之依附性,土地經營權抵押並在之後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但是,地役權具有從屬性,不能單獨設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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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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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法律依據】《物權法》第156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物權法》第165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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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中的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餘的期限。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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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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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利用或限制他人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使用來提高自已不動產的效益,這一般是基於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這時候他人的不動產就被稱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就是需役地。比如說張三在海邊有一套三層別墅,他特別喜歡每天早晨從陽臺上欣賞海景,而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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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是指土地權利人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提高,通過約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種定限物權。【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地役權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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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的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的土地以便更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2、首先,地役權的發生必須要有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存在,其中一方是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叫做供役地。3、而另一方則是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這是兩個非常重要的物件,和重要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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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權的取得、消滅或享有應為全部,不得分割為數部分或僅為一部分而存在。不論是需役地還是供役地分割之後,地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然存續。不可分性體現的是不動產利用的整體性,旨在提高不動產之整體利用價值。其中以下兩點須注意: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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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是基於相鄰不動產一方的意思自治而自願對自己權利的限制,所以當事人之間是約定的法律關係。【法律依據】《物權法》第156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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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原因如下: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因此,地役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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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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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人的義務主要有:對供役地的使用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為之,這樣才能使得通過地役權增加需役地價值的同時,不至於過分損害供役地的效用;對於為行使地役權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設施,應當注意維修,以免供役地受到損害;因行使地役權的行為對供役地造成變動、損害的,要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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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地役權不可以單獨轉讓。【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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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一般涉及兩個地塊,供役地和需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權人被認為擁有地役權,稱為地役權人。【法律依據】《物權法》第156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物權法》第158條,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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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物權法》第157條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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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是指不動產權利人為自己使用不動產的便利或增強自己不動產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地役權與土地利用不可分離,是伴隨土地私有過程而產生的土地利用規範。根據法律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但是以設有地役權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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