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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不安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簡述不安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概念: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行使條件: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2、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3、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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