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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承認工傷一般誰來舉證

用人單位不承認工傷一般誰來舉證

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工傷的,則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其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用人單位掌握著勞動者的相應資料,如果將舉證責任強加到勞動者身上,勞動者將無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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