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員應收集的證據是哪些 經驗 關注:5.29K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辦案人員應收集的證據有:(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標籤: 辦案 證據 人員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zhizhiguan.com/zh-tw/jingyan/x48vz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