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社的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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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開展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業務:
一、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
二、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
三、農村民間工藝及製品、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
四、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
農民合作社的具備條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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