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行新股應符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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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檔案: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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