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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責任的問題

教育機構責任的問題

人身賠償解釋》是2003年12月4日通過的,2002年司考從《民法通則》133條和《民通意見》160條出發考慮答案,在當時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自2003年《人身賠償解釋》頒佈後,就應該適用《人身賠償解釋》來進行責任的劃分了。根據《人身賠償解釋》,學校是安全保障義務人,要根據自己的保障義務進行承擔責任。題中幼兒園放任孩子們在爐火前烤火而沒有管理,顯然是重大的過失,應該承擔較大的責任。

標籤: 責任 教育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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