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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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
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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