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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婚前財產如何分割呢

離婚婚前財產如何分割呢

首先,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有約定的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其次,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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