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偵羈押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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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偵羈押期限規定:一般為2個月;案情複雜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4類“重大”、“複雜”情形,經省級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2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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