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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有權利收取小區停車費嗎

物業有權利收取小區停車費嗎

1、根據《物權法》第73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此時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收取停車費的。

2、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物業公司經過建設單位的授權之後是可以代替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停車費的,但此時的停車費標準也不是由物業決定,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具體約定。也可以說物業此時是沒有權利要求收取小區停車費。

3、《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此,物業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是可以利用小區的土地進行經營的。車主向物業交納的其實是車輛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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