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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傳喚什麼性質

刑警傳喚什麼性質

刑警傳喚不是罪犯,而是犯罪嫌疑人。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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