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級殘疾鑑定的具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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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傷殘鑑定標準》,又名工傷六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凡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應鑑定為六級傷殘:
1、輕度智慧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輕度運動障礙;
6、不完全性失語;
7、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8、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9、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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